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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时期,军器、军械是如何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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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南北朝时期南方宋、齐、梁、陈四朝的统称,与北朝政权对峙,合称南北朝。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军器、军萩是指用以装备军队的兵器铠甲、攻守战具等多种军用物品。南朝时期,军器、军械的制造、贮存、供应等皆由中央设部门专门管理。

传统的弓弩矛槊等,仍是南朝军队使用的主要兵器。特别是有利于水战的弓弩,在南朝使用极为普遍。宋武帝刘裕北伐时,先锋朱超石与北魏军在黄河北岸作战。宋泰始三年,北魏军进至淮北,萧道成命军主高道庆将数百张弩浮舰淮中,弩一发数百箭俱去,虏骑相引避之。

陈霸先之兄陈道谈在梁世为东宫直阎将军,“侯景之乱,领弩手二千援台,于城中中流矢卒”。陈霸先起兵进讨侯景时,有“甲士三万人,强弩五千张”。南朝除传统的弓弩之外,还出现一种“万钧神弩”,又称为神弩、万钧弩、神锋弩。

宋武帝刘裕与卢循义军作战时,军中多万钧神弩,所至莫不摧毁。万钧弩不同于一般弩,其杀伤威力甚大。1960年,江苏南京市曾出土一件南朝大型铜弩机,长39厘米,宽9.2厘米,通高30厘米,经复原后,其弩臂长达2米以上。这种铜弩机属于车弩一类。

南朝时期,军器、军械是如何制造的?

矛槊也是南朝军队的常用兵器。当时步、骑兵所用皆称为措,因有步矜、马矜之名。南朝的“稍”,实际上就是“矛”尺寸也不限于一丈八尺,与《释名》所记已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稍在南朝的使用非常广泛,是军队的最常备武器,不仅用于近战搏杀,有时临阵应急还常变通为射远兵器使用。

萧承之命军中断槊长数尺,以大斧槌其后,贼不能当气以断矜击发制敌,大约是当时常用的办法。朱超石军携带上千张赭,说明矜在当时使用的普遍程度。南朝军队所使用的铠甲,仍为传统的铁甲、犀甲等等。

犀皮铠是指犀甲。南朝骑兵的战马也披有铠甲,上引薛安都临战使战马去掉的“具装”,即是全套的马铠。南朝的骑兵一般都备有“具装”马铠。所谓“寄”是防护战马尾部的铠具。这说明当时的“具装”马铠,乃是骑兵的一种常备器具。

南朝军队使用的攻守战具种类很多。见于史籍的,有云梯、辕输车、冲车、尖头木驴、大蛤蟆车、抛车、木幔、彭排等等。其中云梯是一种古老的传统攻具,其大致构造是“以大木为床,下置六轮,上立双身,身有检梯,节长丈二尺”。

攻城时,将云梯推至城下,将士攀登而上。而辕输车、尖头木驴、大蛤蟆车等,大体为一类攻具,皆是以木为脊架,上蒙以生牛皮,将士隐蔽其内,可以抵近城墙发动进攻。

抛车即抛石机,是一种用杠杆原理发射石块等物远攻敌人的器具,即古代的炮车,前边已经讲过。木幔则是“以板为幔,立桔桿于四轮车上,悬幔逼城堞间,使矫捷者蚁附而上,矢石所不能及"。彭排是南朝常用的防卫器具。经考证,“彭排”即是盾牌,不仅施用于车,也常负于人身以为防卫。

南朝时期,军器、军械是如何制造的? 第2张

南朝时期,中央军器军械的制造由少府所属尚方负责。宋、齐二代,少府皆设“左尚方令、丞各一人,右尚方令、丞各一人,并掌造军器”。梁、陈二代,设左、中、右三尚方,以掌军器制造。由于尚方职掌军器制造,南齐始安王萧遥光作乱时即于“东冶出囚,尚方取仗”。

少府所统尚方确为南朝制造军器军械的机构。尚方之下又设有东冶、南冶等机构,具体负责冶铸兵器,宋、齐二代,朝廷设东冶令、丞各一人,南冶令、丞各一人,梁代则有东、西冶。

南朝地方强藩,大体皆有修造军器军械的机构,称为作部。南朝中央设南、北二武库,专用来储存军器,少府修造军器完毕,即运入武库贮存。武库设武库令一人,掌管军器。南朝尚书诸郎中有尚书库部郎一人,专司武库军器诸事,武库令即其属官。

宋文帝时顾琛为尚书库部郎,当时正值刘宋第一次北伐大败之后,武库空虚。尚书库部郎因掌管军器,所以权力很大,在特殊情况时,还总管制造军器诸事。如陈宣帝时,因兵器空匮,乃以萧引为库部侍郎,掌知营造弓弩赭箭等事。

南朝各州作部所造军器军械,亦由中央统一管理,有的须直接上缴中央武库。有些作部制造的军器,即存于当地镇库,但中央有统一调配之权。如齐高帝建元元年,以崔慧景为南梁、南秦2州刺史,即“敕荆州资给发遣,配以实甲万人。

南朝时期,军器、军械是如何制造的? 第3张

刘宋时“朝廷疑惮沈攸之,密为之防,府州器械,皆有素蓄。''齐武帝曾“敕荆、郢二镇,各作五千人阵”,以供急用。南朝各代对兵甲器仗控制很严,将帅出兵征战,一般临时配以兵甲器杖。如刘宋末,桂阳王刘休范反叛,形势紧急,“不暇得更处分,开南、北二武库,随将士意取”。

萧梁天监四年北伐,主帅萧宏为梁武帝之弟,因而所领皆器械精新,军容甚盛,北人以为百数十年所未之有七梁末侯景之乱,事起仓促,军人争入武库,自取器甲,所司不能禁。

结语

南朝诸王和州镇将帅不经允许,严禁擅造或私藏军器。南齐长沙王、南徐州刺史萧晃“罢徐州还,私藏数百人仗还都,为禁司所觉,投之于水气梁代邵陵王萧纶为丹阳尹,“擅造甲仗",经梁武帝发现后,他将兵器沉于江中,以便逃脱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