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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制改革 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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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制,封建制度下、特别是庄园制度下的与农民地位相关的奴役制度,以自己的劳力,在国有或庄园主的土地工作,以换取保护和公正,以及在该土地上额外开垦耕作以保证自己的生计。

农奴制是西欧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经济社会制度。“农奴”一词 ,最初来源拉丁文servus,是奴隶的意思。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著中有多处涉及农奴的概念,一是把农奴看作一个阶级,是各种依附农民的总称。如:农奴是中世纪“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德意志意识形态》)。二是把农奴看成是农民阶级的一个特殊阶层,在这个阶级中,除了农奴还有其他依附农民、小佃农和自由小农。法国著名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则认为:“农奴就是世代相传的人身属于主人的人。”马克垚先生在其《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一书中对农奴进行了详尽地描述,认为“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能使用这一小块土地,要向封建主负担沉重的劳役,一般为每周三天。农奴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从理论上说,他的肢体归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护),所以主人可以将他出售,转让。由于人身不自由,他要负担一些与此有关的义务,最重要的是结婚税、继承税、人头税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亦不受理农奴案件,他们的案件由其主人审判。他不得参军,没有武装的权利,只可以作为随从为作战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职,在担任圣职前须先举行仪式,将他释放。”

农奴制改革 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区别

  西欧农奴制

具体而言,农奴制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一)占有土地而没有土地所有权。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指出:“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二)负担徭役劳动并缴纳贡赋。由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领主,所以要向其承担相应义务。马克思说过,农奴要“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一定的贡赋”。恩格斯也指出:农奴“要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者服一定的劳役”。(三)依附于主人,人身不自由。农奴在被束缚于土地的同时依附于土地的主人,表现为没有迁徙的自由,没有嫁娶和财产继承的自由,必须完全听从主人的支配等。(四)拥有生活资料,有自己的经济。农奴拥有自己的住所、衣服、口粮、劳动工具,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综观可知,农奴是西欧中世纪的直接生产者,具有特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身份。经济上,农奴和其他农民相似,都是独立的生产者。法律上,农奴地位低下,是非自由人,与自由的独立小农不同。农奴依附于封建主,束缚于土地之上,从事各样劳役,缴纳各种捐税,负担繁重的义务,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

农奴制改革 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区别 第2张

  “戴月荷锄归”的欧洲农民

农奴制的核心是服劳役,特别是不确定性的劳役,这是农奴区别于自由人的关键所在,也决定了西欧农奴制的存在。法学家布拉克顿曾说:“绝对的农奴制以提供一种不确定的、不明晰的义务为特征,在这里,晚上便不知道早晨提供怎样的义务。”自由人一旦缴纳完年度地租,除应付领主一些微不足道的索取外,不会再有什么经常性的负担;而农奴受到的压迫则严重的多,农奴总是不得不把领主的事务放在首位,而将自己的事务置于其次,总得交这样那样不明不白的钱。

庄园是农奴制存在发展的基本单位,在庄园里,土地被分为三部分: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公用地。农奴为取得使用庄园份地的权利,就必须为领主服劳役,无论是领主自营土地上的耕种,还是牲畜的妥善照料,以及庄园房屋的维修,领主都或多或少地要依靠这种强制性劳动。劳役的名目繁多,包括农业生产活动的全部内容和为领主生活提供的服务。农奴劳役可分为两类:周工和布恩工,数量和方式根据其持有份地的大小、庄园传统等而不同。周工就是一年之内按周提供劳役,通常每周2-3天,收获的季节通常要3-5天。布恩工只是偶尔才履行的一种劳役,也叫帮工。周工通常包括很多种劳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犁地。不管领主的地(自营地 demesne)在庄园中是单独在一起,还是以条状地的形式与佃户的条田连在一块,都得由村民组成的犁队来犁耕。犁地的同时,还经常连带有播种和耙地的工作。除了田间的工作,通常还要为领主修缮房屋及庄园周围的建筑。此外,还有施肥、除草、照料菜园,割干草、清理壕沟、采苹果酿酒、照料牲畜、纺织等等。如果需要,农奴还有义务提供庄园以内或以外的运输劳役,如将谷物和其他产品或是运送到领主的居住地或是运到离庄园最近的市镇上以备出售。在收获的季节,领主往往要强征更多劳役,即布恩工。布恩工通常要求庄园内所有的人都参加,这使得庄园上的大部分人无暇顾及自己的收成,不得不把精力投入到领主的事务中。

农奴服劳役,被束缚于庄园、土地之内,从属与主人,必然导致人身的不自由,进而派生出一系列限制,加重了农奴的负担,并使其逐渐成为农奴身份的又一标志。农奴人身属于主人,不得擅自离开,为取得外出权,必须偿付人头税;农奴的子女亦是农奴,属于主人,婚姻不自由,若想同外部人通婚,必须缴纳婚姻税;农奴属于主人,其财产也应属于主人,所以从死者处继承财产须缴纳继承税;此外,还有任意税,数目不定,征收时间不定,领主完全可以按自己的需要随意征收。但以上的负担是在一定情况下才发生的,相比之下,服劳役才是农奴生活的常态,农奴因服劳役而成为农奴,同样,农奴因摆脱劳役而获得自由,劳役的存在成为农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因为各种因素影响而带有浓重的不确定性,成为农奴最显著、最核心的标志。

农奴制改革 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区别 第3张

  农民在耕作

农奴服劳役成为西欧农奴制的核心标志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奴制的产生、发展深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制约。就时代而言,农奴生活的世界和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封闭性很强,村庄及邻近村庄的周遭地区就是他们所知道的的世界的全部。社会生产力落后,庄园经济带有原始的自然经济性质,人口数量有限,生活自给自足,商品货币经济还未发展。

(二)古代奴隶制的影响。中古前期领主自营地上的服役者,在当时人们眼中跟奴隶没有什么差别,中世纪的法学家都是应用罗马奴隶法来说明农奴地位的。“农奴”,最初就是来源于拉丁文的奴隶servus一词。公元9世纪时,法国科尔比修道院有150名憧仆用领主的耕畜服劳役。到了11世纪后期,英国还保留了9%的奴隶劳动力。一系列的事实说明:中世纪前期的农奴制是奴隶制的直接继承,因此它必然“包含了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所有这些奴隶制的残余成分,都集中在庄园的领主自营地上,通过各种劳役形式表现出来。

(三)土地所有权的缺乏。恩格斯指出:“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虽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是作为农奴或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以劳动或产品的形式给地主进贡。”农奴在庄园上以劳役的形式为领主耕种自营地,从领主那里取得份地,庄园组织以土地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以对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同,规定着各自的等级和身份,农奴因而被称作“束缚在土地上的人”。对农奴而言,在自营地上的劳役是占有小块份地的条件;对领主而言,让农奴占有的小块土地是维持和延续劳动力生命的手段,借此来实现其自营地上的劳役经济。农奴服劳役和人身不自由都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缺失的基础上,这些劳役是他们作为份地持有者必须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