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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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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是中国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这本书结合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提供了直接参考蓝本,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

 简介

制定背景及过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史称“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颎、郑译、杨素、常明、韩濬、李谔、柳雄亮、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的原因,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开皇律

内容和立法成就

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卫禁是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职制是官员的设置、选任等方面内容。户婚是关于户籍、赋税、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厩库是养护公、私牲畜的规定。擅兴是擅权与兴兵,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贼盗是指包括十恶在内的犯罪以及杀人罪。斗讼包含了斗殴和诉讼。诈伪是关于对欺诈和伪造的律条。杂律是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捕亡上有关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内容。断狱是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

刑罚简明宽平

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

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并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于十恶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封建伦常观念,所以,凡犯十恶和“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但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对其进行处罚。北齐律首次将其概称为“重罪十条”。《开皇律》采北齐之制,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第2张

  开皇律

维护特权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按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开皇律》的“议、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隋文帝下令制订的《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减一等。九品以上,听以铜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