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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条格出现的时间 至正条格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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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条格》是元代阿吉剌所著的律法,是元代法律之一。

 编修经过

元惠宗至元四年(1338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据《大元通制》编定条格, 至元六年(1340年)七月,命翰林学士承旨腆哈、奎章阁学士崾崾等删修《大元通制》,至正五年(1345年)十一月书成,右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元惠宗赐名《至正条格》。这部法典共有2909条,其中包括制诏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至正六年农历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条格》中的条格、断例两部分(2759条)颁行天下。

《至正条格》一共在全国范围内使用22年,至正二十八年农历八月二日(1368年9月14日),明军攻克元大都,元朝退回北方草原后,《至正条格》逐渐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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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永乐大典》中的残本内容简介

明初修《永乐大典》,将《至正条格》收入,但只是残本,原书卷数已不可考究,根据《永乐大典》记载,残本共23卷,分祭祀、户令、学令、选举、仓库、捕亡、赋役、狱官等27目。

清朝乾隆年间修《四库全书》,根据《四库总目提要》记载,《永乐大典》收录的23卷残本《至正条格》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凡分目二十七:曰《祭祀》,曰《户令》,曰《学令》,曰《选举》,曰《宫卫》,曰《军防》,曰《仪制》,曰《衣服》,曰《公式》,曰《禄令》,曰《仓库》,曰《厩牧》,曰《田令》,曰《赋役》,曰《关市》,曰《捕亡》,曰《赏令》,曰《医药》,曰《假宁》,曰《狱官》,曰《杂令》,曰《僧道》,曰《营缮》,曰《河防》,曰《服制》,曰《跕赤》,曰《榷货》。

案《元史·刑法志》载,元初平宋,简除繁苛,始定新律。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咨各衙门,将原降圣旨条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英宗时复加损益,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制》。自仁宗以后,率遵用之,而不及此书。

据欧阳元序,则此书乃顺帝至元四年中书省言,《大元通制》,纂集于延祐乙卯,颁行于至治之癸亥,距今二十馀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后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吏或舞文。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编阅新旧条格,参酌增损。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书成,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赐名曰《至正条格》。其编纂始末,厘然可考。《元史》遗之,亦疏漏之一证矣。原本卷数不可考,今载于《永乐大典》者,凡二十三卷。”

清朝中期后逐渐失传

清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中辑得23卷的残本。乾隆帝曾翻阅此书,题诗一首;四库馆臣曾引用过残本的《至正条格》对所收《元史》进行考证。但是,《四库全书》只把残本的《至正条格》列入存目,导致此书后来在中国最终失传。

长期以来,国内国际元史研究者均认为《至正条格》已经失传。

2002年元刊残本《至正条格》重现于世

2002年在韩国东南部的庆州发现其元刊残本《至正条格》两册 ,包括“条格”、“断例”各一册。由于年代久远,书籍破损严重,经过数年的修复整理,庆州残本《至正条格》在2007年8月由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正式整理出版,分影印本和校注本两册。

现存残本《至正条格》简介

韩国发现的元刊残本《至正条格》包括条格12卷、断例近13卷,以及断例全部30卷的目录。据统计,条格存374条,断例存426条,总数共计为800条,占《至正条格》颁行总条数(条格加断例一共2759条)的29%。其中现存条格占原条格总数约22%,现存断例占原断例总数约40%。

残本《至正条格》没有全部条格的目录,但通过《四库全书总目》为《至正条格》撰写的提要,可知其条格篇目分别为: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共27门,与现在的唐令、金令篇目大多相同。

残本《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依次为第二十三卷《仓库》,第二十四卷《厩牧》,第二十五卷、第二十六卷《田令》,第二十七卷《赋役》,第二十八卷《关市》,第二十九卷《捕亡》,第三十卷《赏令》,第三十一卷《医药》,第三十二卷《假宁》,第三十三卷、第三十四卷《狱官》。据此推断,其条格的总卷数应有40卷到50卷。

残本《至正条格》所存断例目录,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1门,除缺少唐律、金律的第一门“名例”外,其余的篇目、次序皆与唐律和金律完全相同。

《至正条格》的断例共30卷,现存其前半部分,依次为第一卷《卫禁》,第二卷至第六卷《职制》,第七卷、第八卷《户婚》,第九卷至第十二卷《厩库》,第十三卷(后半阙)《擅兴》。

现存残本《至正条格》的重要史料价值

在元朝法律中,断例基本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律,条格基本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令。这个在断例和条格的篇目上反映的很明显。

新发现的残本《至正条格》,是研究元朝历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极为重要的史料。

残本《至正条格》收录了大量元朝后期的法令文书,是研究元朝后期历史的重要史料。

残本《至正条格》所收录至治二年(1322年)以前的元朝文书,虽然时间上和《元典章》重合,所收录延祐三年(1316年)以前的元朝文书,虽然时间上和《通制条格》重合,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这二书以及其他史籍所没有记载的。还有的文书则是这二书以及其他史籍虽有但记载不详,或者记载有误。

《至正条格》很多内容对《大明律》有明显的影响 ,有助于填补中国古代法律演进过程中的缺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