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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忽思慧所撰《饮膳正要》:卷二·食物相反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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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膳正要》为元代忽思慧所撰,成于元朝天历三年(公元1330年),全书共三卷。卷一讲的是诸般禁忌,聚珍品撰。卷二讲的是诸般汤煎,食疗诸病及食物相反中毒等。卷三讲的是米谷品,兽品、禽品、鱼品、果菜品和料物等。那么下面本站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卷二·食物相反的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元代忽思慧所撰《饮膳正要》:卷二·食物相反 全文

盖食不欲杂,杂则或有所犯,知者分而避之。

元代忽思慧所撰《饮膳正要》:卷二·食物相反 全文 第2张

马肉不可与仓米同食。马肉不可与苍耳、姜同食。猪肉不可与牛肉同食。羊肝不可与椒同食,伤心。兔肉不可与姜同食,成霍乱。羊肝不可与猪肉同食。牛肉不可与栗子同食。羊肚不可与小豆、梅子同食,伤人。羊肉不可与鱼脍、酪同食。猪肉不可与芫荽同食,烂人肠。马奶子不可与鱼脍同食,生症瘕。鹿肉不可与 鱼同食。麋鹿不可与虾同食。麋肉脂不可与梅、李同食。牛肝不可与 鱼同食,生风。牛肠不可与犬肉同食。鸡肉不可与鱼汁同食,生症瘕。鹌鹑肉不可与猪肉同食,面生黑。鹌鹑肉不可与菌子同食,发痔。野鸡不可与荞面同食,生虫。野鸡不可与胡桃、蘑菇同食。野鸡卵不可与葱同食,生虫。雀肉不可与李同食。鸡子不可与鳖肉同食。鸡子不可与生葱、蒜同食、损气。鸡肉不可与兔肉同食,令人泄泻。野鸡不可与鲫鱼同食。鸭肉不可与鳖肉同食。野鸡不可与猪肝同食。鲤鱼不可与犬肉同食。野鸡不可与 鱼同食,食之令人生癞疾。鲫鱼不可与糖同食。鲫鱼不可与猪肉同食。黄鱼不可与荞面同食。虾不可与猪肉同食,损精。虾不可与糖同食。虾不可与鸡肉同食。大豆黄不可与猪肉同食。黍米不可与葵菜同食,发病。小豆不可与鲤鱼同食。杨梅不可与生葱同食。柿、梨不可与蟹同食。李子不可与鸡子同食。枣不可与蜜同食。李子、菱角不可与蜜同食。葵菜不可与糖同食。生葱不可与蜜同食。莴苣不可与酪同食。竹笋不可与糖同食。蓼不可与鱼脍同食。苋菜不可与鳖肉同食。韭不可与酒同食。苦苣不可与蜜同食。薤不可与牛肉同食,生症瘕。芥末不可与兔肉同食,生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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