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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女性犯罪,审判的方式跟男性有哪些不同?

来源:聊聊历史堂    阅读: 2.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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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男女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仅体现在生理方面,更多的是在两性的价值取向、社会规范、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不同标准上。虽然女性犯罪在社会中是不被容忍的,但由于“男女有别”的思想支配,中国古代的刑讯方式,无论是刑具还是施行方法等,都贯穿了男女区别的思想,充分考虑到了女性的生理特征、社会身份地位以及传统思想。因此,在女性犯罪方面,与男性犯罪相比,不论是刑讯还是拘禁待遇,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我国古代女性犯罪,审判的方式跟男性有哪些不同?

由于女性本身的特殊情况,古代中国的女性犯罪者一般不会被监禁,也不需要佩戴刑具。明清律法规定:“凡妇人犯罪,除了犯奸罪和死罪外,其余的犯罪责任由其丈夫或亲属担负,如果没有丈夫,责任则由服侍的亲属或邻居负责,听候司法机关指派,不允许监禁,否则将受到四十鞭刑的惩罚。”也就是说,除了犯下奸罪或死罪外,女性一般不会被监禁,因此刑具更不会被使用。

如果女性犯下重罪,可能会被判处入狱,面临着黑暗的人生。在过去,对于女性罪犯,惩罚可以非常残忍,轻则受到公开的鞭打,即所谓的“杖臀”,重则被迫脱下裤子,在公众面前示众,被称为“卖肉”。在监狱里,女性也常常遭受牢头的虐待和非法拷打。政府对此也有所认识,因此规定:“对于妇女犯下奸盗、杀人等重罪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将被正式审判。而对于一些小事情的涉案妇女,则由亲戚代为受审。如遇到赔款、赃款追查、搜索家产等案件,涉案妇女将被禁止行动,违者将受到惩罚。”

由于女性和男性在生理结构上的不同,官方通常不会对女性实施鞭打刑罚。即便处罚,也要求她们穿衣服后接受鞭打,这虽然不能完全保护女性,但总体上算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然而,如果女性犯下淫乱罪,就会被视为没有廉耻心,官方会采用非常羞辱性的方法来处罚她们,比如让她们脱光衣服接受鞭打,以此来警示其他女性。例如清代法律规定:“对于女性犯罪,如果需要鞭打惩罚,犯奸罪的女性必须脱光衣服受刑,其他罪行则只需单衣决罚。”

我国古代女性犯罪,审判的方式跟男性有哪些不同? 第2张

除了鞭打,拷打指头是明清两代经常使用的一种惩罚女性的刑罚。《钦定大清会典》记载:“拷打指头使用五根长七寸、直径五厘米的木棒,除非涉及重罪,否则不应该对女性使用。”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手指比男性更加敏感,拷打刑罚能够使女性的手指变形甚至残废,因此对女性的心理威慑力更大。

在封建社会,女性在法律上相对于男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特别是对于孕妇的刑事案件处理,一般不会适用拷打和拘禁等惩罚,需要等到产后100天后才能进行拷问和审判。然而,对于女性犯下的严重罪行,如奸盗、杀人等,统治者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甚至会让她们赤身裸体地受刑。这种区别对待反映了儒家思想中“德政”的理念,即通过施恩和同情来展示统治者的仁德和良心。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女性被视为保守而受到限制。她们的身体必须保持完全遮盖,任何裸露都被认为是不体面的。因此,女性在公共场合受到鞭刑时需要保持衣物,这一规定不完全是出于统治者的善意,而更多是基于封建社会对女性身体的忌讳和受贞操观念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必须遵守“三从四德”(从父、从夫、从子),如果犯错了,往往要由家长来承担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女性是没有法律人格的,因此一般性犯罪不需要她们被关押在监狱里,而是由家长来代为受罚。

然而,这些规定并不总是能够得到恰当的执行。封建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处罚的严重程度往往取决于主官的意愿。因此,历史上有很多女性不得不在公堂上接受鞭刑,甚至被投入与男性罪犯混在一起的监狱中,遭受牢头以及有权势的男性罪犯的虐待和侮辱。这种情况在男权的封建社会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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