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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法历史 英国国会法历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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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法在英国一般指的是《1911年国会法》和《1949年国会法》,外文名叫做The Parliament Acts,英国国会议员每届最多五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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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06年自由党政府上台后,英国下议院对上议院的权力问题再度成为焦点。赫伯特·亨利·阿斯奎斯的自由党政府提出数项社会福利计划,这些计划以及与德国间昂贵的军备竞赛,迫使政府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源。1909年,财政大臣大卫·劳合·乔治提出人民预算(People's Budget),对富有的地主开征新税。这项不受欢迎的法案,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上议院的权势因此成为选战主要议题,自由党于1910年1月再度胜选获得政权,阿斯奎斯于是提案严格限制上议院的权力。其进程因爱德华七世驾崩而延迟,但于新君乔治五世即位后不久重新提案。

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英王同意,倘若上议院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国会法》迅速获得通过,褫夺上议院反对法案的权力。《1911年国会法》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

二战后克莱门特·艾德礼领导的工党政府担心上议院会阻挠激进国有化改革,而于1949年通过《1949年国会法》进一步缩减上议院的立法权,实为《1911年国会法》增修条文。

条文重点

将《1716年七年届期法》(Septennial Act 1716)国会届期最多七年改为五年。

送至上议院的拨款案(Money Bill,或称“金钱法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案,如预算案)不能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法案则不能超出两年。

上议院除拨款案外有权搁置法案的时间自两年缩减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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