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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下议院议长 英国下议院席位

来源:聊聊历史堂    阅读: 1.1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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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下议院一般指英国议会下议院,又称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外文名叫做House of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性质是英国国会由三大部分组成之一。

角色

与政府的关系

虽然下议院不会选出首相,但下院各党派的势力却往往对首相人选起关键性影响。从惯例而言,首相必须向下院负责,也要设法取得到下院的多数支持。因此,每当首相一职出现悬缺的时候,君主所委任的新首相,都必须是一位得到下院大多数支持之人物,而此人物则往往是下院最大党的党魁(下院第二大党的党魁则成为反对党领袖)。自20世纪首相尽皆出自下院,而非上院。

首相只会在得到下院信任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留任。假若下院对政府或首相失去信心的话,就会透过否决信任动议,或通过不信任动议来表明。信任与不信任动议的内容,常常会使用诸如“本院对女王陛下政府尽失信心”一类明确而不客气的语调,不过有些时候,语调则会比较客气。另一方面,一些性质十分重要,又同时属于政府施政纲领范畴的议案(如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案),也时常会被人们与信任动议看齐。当下院真的对政府失去信心,那么首相就有义务下野辞职,或向君主提请解散国会,尽早举行大选。

除非遭到反对党以投票强迫,一般而言,首相都可在君主之许可下择日解散国会,然后再择日举行大选。在选择这些日子时,首相多会作出政治上的考虑,以求一个最有利其政党的日子。然而,每届国会均不可长于5年,期满就会自动解散。不过两院可透过共同通过法令的方式延长国会任期,而这种情况在两次大战时期都曾出现过。惟在现实上,国会在5年后期满自动解散是极为罕见的事,因为按照惯例,国会通常在任期届满的限期之前就已经被解散了。

不论是国会任期已届5年、政府失去下院的信任,还是首相自动提出,下院都会被解散,然后举行大选。若在大选后,首相所属政党仍然是下院的多数党,那么首相就可以继续留任;不过,若其政党在大选失去多数优势,首相就要被迫辞职,好让君主委任出新首相。然而,即使首相没有在选举中失利,他却仍然有权利辞职(如以个人健康为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其接任人选则是其所属政党的新党魁。不过,直到1965年以前,保守党没有一套机制以选出党魁,结果在1957年,由于时任首相艾登爵士辞职时没有交代继任人选,以致保守党没法提名出继任人。最终要在女王征询官员以后,才委任麦克米伦出任首相,而麦克米伦则顺理成章地同时出任该党党魁。

按照惯例,政府所有政治任命的官员都必须是上院或下院的议员。虽然不时也会有国会外的人士获得政治任命,但他们之后大抵上会透过下院补选或封爵而进入议会。自1902年以来,历任首相尽皆下院出身,惟在1963年的时候,来自上院的休姆伯爵获任命为英国首相,不过,他在任命后不久,即放弃了贵族爵位,并成功以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选入下院。

英国下议院议长 英国下议院席位

  时任首相威廉·格莱斯顿(左方站立者)在下院发言之情形。

在现代而言,大部分的政治任命官员都是来自下院,而非上院。而自卡灵顿勋爵于1982年辞去外务大臣一职以后,内阁的主要官职亦仅余下掌玺大臣、大法官与上议院领袖三职继续由上院议员出任;及后在2007年6月,下院议员杰克·斯特劳破天荒地出任大法官,使上院议员出任主要阁员之机会更形减少。不过,上院议员则仍有继续获委任中级内阁阁员,比如国防大臣与国际发展大臣一类的职位就仍然有贵族出任。由于上院议员非由选举产生,相较于以选举产生的下院议员,下院议员民意基础较大,所以通常以下院议员出任官位更具认受性。尽管所有正式的政治任免皆由君主负责,但事实上人选是由首相制定的;而他更可随时对政治任命的官员进行任免。

另一方面,下议院大抵上会透过“首相问题时间”(Prime Minister's Questions)来监察政府。“问题时间”是议会一段让下院议员提问政府阁员和首相的时间,自1997年来问题时间在逢星期三举行,大约历时30分钟。在这些问题时间中,议员所问的问题,必须环绕该官员在所属政府部门的活动,而不是所属政党的党务或所属选区的事务,而不少时间均是首相和反对党领袖的对答。而传统上,执政党与反对党议员也会在答问环节中轮流发问。另在答问环节中,议员除可以口头发问外,更可以书面发问。

在实际层面而言,下议院本身对政府的监察始终是颇为有限的。基于多数制投票被应用于选举之中,执政党大多会在下院取得大幅度的多数优势单独执政,从而使执政党更不愿意与其他政党合作。再加上现代的英国政党组织严密,个别议员的自由度十分有限,所以综观整个20世纪,历届政府亦只曾经3次遭下院通过不信任动议(1924年2次,1979年1次)。然而,后坐议员的“叛乱”却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后坐议员与所属政党持相反意见,将有机会使议案流产(如《2006年恐怖主义法令》)。惟相较于前文提及过的专责委员会,后坐议员的监察力量仍算是相形见绌的。

现今下议院技术上仍然保留有弹劾失当王室官员(以至于包括公职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士)的权力,以警惩犯事者。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惟弹劾权基本上已停止采用,并为其他如不信任动议的方法所取代。至于历史上最近一宗弹劾案则为1806年的亨利·丹达斯,第一代梅尔维尔子爵(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

立法职能

议案的提出

英国下议院议长 英国下议院席位 第2张

  下议院于富丽堂皇的西敏宫大厅召开会议。

尽管两院均有权提出议案,但具争议性的议案一般会由下院提出;而上院则负责提出次要的议案,以好使两院的议事议程得到平均的分配。

在《国会法令》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案),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其次,上院亦不可延迟通过下院其他大部分的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期或一年。不过,如果下院通过法令以延长5年一届之国会,就须先经上院同意,方才生效。

依据一个比国会法令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案。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对议案进行修订,以防税收或供应议案作出限制,不过,事实上,下院往往也会放弃这点权力,让上院进行一定的修订。另根据索尔斯伯利惯例,上院也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内之法令。

议案的通过

英国下议院乃至整个国会对于一般法案的处理程序被称为“三读流程”。

一读阶段:主要是议案的形式性提出,在此阶段不需要辩论。

二读阶段:二读阶段是对议案的原则性问题进行辩论的阶段,通常由政府的发言人或者对此议案负责的意愿开始辩论,接着在野党以及其他反对党的议员对此进行反驳或给出他们的观点。辩论结束后议员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是否通过二读,下议院中以呼声的形式进行投票,即议长通过判断赞成(Aye)或反对(No)的声音大小来确定,如果议长对自己的裁决没有把握,或是议员提出质疑,则议员们将通过分立来表决。议长通常不参与表决,但当投票结果出现平局时,议长会投出关键性的一票。

委员会阶段:对议案的详细审议将在这个阶段进行,此阶段中,法案被交送至指定的委员会进行逐条审议与表决。在此阶段中,首相及其他非本委员会的国会议员不得参与议案的修稿或者提出修正案,仅本委员会的意愿可以对议案进行修正、表决。

报告阶段:此阶段,草案回到它被提出的委员会,所有议员可以对指定委员会修正过后的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正,此过程以辩论的形式进行。

三读阶段:最终决定此议案是否通过的阶段,此阶段不得辩论、不得提出修正案。此阶段若通过,议案将付诸上议院进行审议。

历史沿革

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中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Treaty of Union)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Parliament of Scotland)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在1801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Parliament of Ireland)合并,成立了英国国会。

贤人会议

英格兰议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贤人会议辅佐,贤人会议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长(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及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贤人会议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与国家内外的重大决策却只能通过寻求贤人会议的建议(以及后期的贤人会议同意)而制定。

大会议与御前会议

1066年威廉一世将其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领主、国王宫廷的高级官员与拥有国王土地的神职人员组成)或御前会议(Curia regis;由在宫廷的权贵与宫廷官员组成)寻求咨询。

英格兰议会

英国下议院议长 英国下议院席位 第3张

  爱德华一世出席议会,右国王侧为灵职议员,左侧为俗职议员,中央为法官与司法官。约1278年。

英国下议院议长 英国下议院席位 第4张

  亨利八世出席议会。约1523年。

英国国会自御前会议衍生而来。这种会期不长的会议通常由神职人员、贵族、 与各郡代表(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市(borough)代表)组合而成,而会议的主要任务则是通过由君主倡收的新税项。不过,在不少时候,会议于通过税款前多会要求先弥补人民的不满,立法权力遂由此衍释。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模范议会,被视为往后议会的经典范例。在会议中各自治市(包括市镇和城市)的代表首次获准参加议会;自此以后,每郡都会派两名骑士出席议会,而每自治市则派出两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市之代表。最初,自治市代表基本上是毫无权力可言的,相较之下,每郡在议会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在议会拥有议席与否,却全凭君主的爱憎喜恶,假若某自治市的代表议员显露出独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便很大机会被排除于议会之外。至于骑士的地位,则比自治市代表要好,不过由于议会初期实行一院制,所以他们的力量始终不及议会中的贵族与神职人员。在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年-1377年),议会进一步实行两院制,分为骑士与自治市代表组成的下议院,与神职人员与贵族组成的上议院。

虽则下议院位在君主与下议院之下,但早年的下议院也非一事无成的。在1376年召开的优良议会(Good Parliament)中,下议院议长彼得·德·拉·梅尔(Peter de la Mare)就曾公然批评赋税太重,要求核查王室资产,另外又抨击君主管理军队不善;至于下议院亦弹劾过君主身边的侍臣。虽然这位抱不平的议长不久就因此身陷囹圄,但未几爱德华三世驾崩后,他就得到获释。理查德二世是爱德华三世的继任君主,在位期间下议院也曾经弹劾过一些王室侍臣;这些下院议员更提出,下院应不止于管理税收,公共开支也应由下院管理。在当时,尽管下院权力的确有所增长,但比起上议院和君主,其权力仍然是相形见绌。

历经15世纪晚期的一连串内战,君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而贵族的权力则不断被削弱。在这些年头中,上议院与下议院的权力亦同样进一步萎缩,而君主绝对而无上的权威则主导了国家。到了16世纪都铎王朝期间,君主的权力更达到了顶峰极致,可是一踏入1603年,即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以后,君主的权力即从顶端走进下坡。在首两任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即詹姆斯一世与查理一世的统治期间(1603年-1649年),他们皆曾经在税收、宗教和王室权力等议题上与下议院爆发冲突。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间(1625年-1649年),君主与议会的关系陷入了无可修补的地步,最终更引发了英国内战。在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斩首,君主被废除。3月19日,国会通过法令废止上议院。

英国下议院议长 英国下议院席位 第5张

  奥利弗·克伦威尔,曾任剑桥与亨丁顿选区议员。

法令宣称:

此后,下议院理论上虽然成为了至高无上的机构,但事实上全国尽皆紧控于奥利弗·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之中,到1653年,克伦威尔复将国会完全废除。

然而,在1660年克伦威尔死后,君主制复辟,而上议院与下议院亦得而重新召开。君主复辟以后,君主的影响力已无复于昔时,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因光荣革命出走以后,君主权力更形削减。

大不列颠议会

18世纪

在18世纪议会最显著的改变,要算是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托利党首相腓特烈·诺斯因为未能带领大不列颠王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国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尽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

联合王国议会

19世纪

英国下议院议长 英国下议院席位 第6张

图为1851年的下议院议事厅。此厅由查尔斯·巴里所设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遭纳粹德国空军的空袭,损毁严重。战后议事厅获得重建,巴里爵士主要的设计大抵上得以修复。

英国下议院议长 英国下议院席位 第7张

  约1870年~1885年的下议院,由议事厅南侧向北方拍摄。

踏入19世纪以后,下议院曾经历过大规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拥有特权去给予或褫夺一个自治市的选举权,这使一些不符自治市资格的地方也获得相当于自治市的选举权,因而做成了相当严重的混乱。此外,自1660年以来,由于选区的范围未曾重整过,结果一些原是人口相当的选区,到19世纪时已经人口锐减,但按惯例每个选区却仍可选出两名下议院议员。这些被过分代表的选区在当时被戏称腐败选区,而当中最著名的要算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和邓尼奇(Dunwich)选区,这两个选区,一个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个更已经陆沉大海,惟它们却仍可在下议院各占两个议席。相反,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工业城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选民往往只能选出代表郡的议员。此外,当时还有一些口袋选区(pocket borough),这些小选区多被地主贵族操控,他们大多内定出候选人,然后再由选民“选出”。

在1831年,下议院通过了《改革法案》(Reform Bill),以求纠正上述的种种乱局,但是上议院起先却不愿通过法案。时任首相查尔斯·格雷遂即建议威廉四世大量册封支持改革的人士为贵族,以便法案在上院通过。经过一番风波后,威廉四世终决定接纳格雷的建议,惟建议在付诸实行前夕,上议院改变初衷,于1832年正式通过法案。这份法令世称《1832年改革法令》(Reform Act 1832),又名《大改革法令》(Great Reform Act)。根据法令,所有腐败选区尽皆废除,各自治市的投票规则统一,至于人口众多的城镇则直接在下议院拥有议席,但不少口袋选区却获得保留。在法令通过以后,下议院变得日益独断,而上议院的影响力则在这次改革法令危机中受到损害。此后,对于一些在下议院获得大比数通过的法令,提到上议院时,尽管上议院有意否决法令,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这时开始,首相必须得到下议院支持才可留任的看法,渐成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则。

自《1832年改革法令》通过以后,国会在19世纪后半期还进利过一系列的改革。根据《1867年改革法令》(Reform Act 1867),自治市选民之财产下限获得调低;部分人口较少的自治市,在下议院的席位亦按比例削减;另外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亦获分配得下议院议席。而后来的《1884年人民代表法令》(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884),郡选民的财产下限也获得调低,使选民总数得以进一步扩充。另根据《1885年议席重新分配法令》,绝大部分“一区多席”的选区被改成“一区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