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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联英国 共主邦联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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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联,外文名personal union,又可译作君合国、身合国或人合国,指的是两个或以上被国际公认为主权国家,共同拥戴同一位国家元首所组成的特殊国与国关系。

英国与诸英联邦王国

鉴于在一战期间国力衰退,英国在战后陆续允许一些殖民地自治,并改称英属自治领地。1931年12月11日,英国国会通过《1931年西敏寺法》(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给予各英属自治领完全自主权,国际场合上是与英国完全平等的主权国家。一些自治领和前英殖民地在二次大战后通过西敏寺法,成为主权国家,不过依然奉英王为国家元首,与英国形成共主邦联。现在尚有15国与英国保持这种关系。

英联邦王国

  加拿大,自1931年通过接受西敏寺法

共主邦联英国 共主邦联国家

  澳大利亚,自1947年通过接受西敏寺法

  牙买加,自1962年独立

  巴巴多斯,自1966年独立

  巴哈马,自1973年独立

  格林纳达,自1974年独立

  巴布亚新几内亚,自1975年独立

  所罗门群岛,自1978年独立

  图瓦卢,自1978年独立

  圣卢西亚,自1979年独立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自1979年独立

安提瓜和巴布达,自1981年独立

共主邦联英国 共主邦联国家 第2张

伯利兹,自1981年独立

圣基茨和尼维斯,自1983年独立

澳洲

另外澳洲联邦内的州的元首也是英王,而其他的自治领和英联邦王国都褫夺了英王国家元首的地位,多成为了共和国。

  塔斯马尼亚州

  新南威尔士州

  西澳大利亚州

  南澳大利亚州

  昆士兰州

  维多利亚州

安道尔和法国

安道尔位于西班牙和法国之间,因此两国长期争夺其主权。1278年,双方达成协议共享主权。法王亨利四世于1607年宣布法国国王与加泰罗尼亚的罗马天主教主教同为安道尔的国家元首。

后来法国推翻君主制,成为共和国。而共和国总统成为安道尔大公之一。法国总统既是法国元首,也是安道尔的国家元首之一,但两国政府互为独立,互不干涉。因此安道尔可谓与法国有共主邦联的关系。

已合并为一国的共主邦联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格兰和爱尔兰于1541年形成共主邦联,至1603年与苏格兰形成共主邦联,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成大不列颠王国,爱尔兰与大不列颠王国形成共主邦联。最后在1801年,两国合并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由于1922年爱尔兰成为自治领,而更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构成国

  英格兰

  苏格兰

共主邦联英国 共主邦联国家 第3张

  威尔士

  北爱尔兰

已解散的共主邦联

北欧各国

丹麦和挪威于1319年至1343年形成第一次共主邦联。

丹麦和挪威于1380年至1536年间形成共主联盟,直至1536年丹麦吞并挪威。

丹麦、挪威、瑞典及三国的属地奥兰群岛、法罗群岛、格陵兰、芬兰、设得兰等等,在1389年至1521年组成的共主邦联卡尔马联合,直至1521年,瑞典选出新王,宣布退出联盟。

1592年至1599年间,瑞典和波兰立陶宛联邦形成共主邦联。

丹麦国王于1460年至1864年间兼任石勒苏益格公国的公爵。

1814年至1905年间,瑞典和挪威形成第二次共主邦联-瑞典-挪威联合。

丹麦于1918年让冰岛独立,但要其与丹麦形成共主邦联,直至1944年,冰岛趁丹麦遭到纳粹德国占领而宣布独立。

西欧地区

1519年至1556年,神圣罗马帝国和西班牙,在卡尔五世执政期间,形成共主邦联。

1580年至164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形成共主邦联。

1689年至1702年,荷兰和英国形成共主邦联。

1714年至1837年,汉诺威王国与英国形成共主邦联。

1815年至1890年,荷兰国王兼任卢森堡大公。

东欧地区

1102年到1526年,匈牙利和克罗地亚形成共主邦联。

1386年到1569年,波兰和立陶宛形成共主邦联,1569年成为波兰立陶宛联邦。

未获广泛认同的共主邦联

意大利社会共和国

1939年至1946年,意大利王国声称和阿尔巴尼亚形成共主邦联。

1939年至1941年, 意大利王国声称和埃塞俄比亚形成共主邦联。

参考文献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accessed 21 June 2008

^P. E. Statu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0, 3(2): 348–359. doi:10.2307/824318. 引文格式1维护:日期与年 (link)

^F. R.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1): 34–49. doi:10.2307/2192530.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 (1997) 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P. E. Statu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0, 3(2): 348–359. doi:10.2307/824318. 引文格式1维护:日期与年 (link)

^F. R.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1): 34–49. doi:10.2307/2192530.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 at 928; as referenced in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Sue v Hill [1999HCA 30; 23 June 1999; S179/1998 and B49/1998]

参见

联邦制

邦联制

单一制

君主制

议会制

君主立宪制

英联邦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