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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权利法案历史 1689年权利法案历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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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权利法案,英国法律文件,全程叫做《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并非是宪法。

权利法案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与《王位继承法》共同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背景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英语:Stuart)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Tory Party)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

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这位未来的国王将来必定信奉天主教无疑!这样,原来人们认为詹姆斯二世死后他信奉新教的女儿将继位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人们决定采取行动。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

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玛丽二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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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

目的

限制国王的权力

主要内容

英国人民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

国王不得干涉法律;

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

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

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

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

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

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金的自由;

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詹姆斯二世的一些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约定,因此被认为是非法的;

因“光荣革命”而逃离英国的詹姆斯二世被宣布退位;

罗马天主教徒不得成为英国国王;

威廉与玛丽是詹姆斯二世的继承人。

意义与影响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英语: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则,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基本的确立,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王权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不断加强,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使得英国成为近代第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

《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它既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续作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

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英国类宪法的前身。它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在英国是一种政治惯例)。比如说,英国女王从成文法上讲,具有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但是自从安妮女王否决《苏格兰民兵法》之后,再也没有一位英国君主行使过这一权利,因此,英国形成了一个惯例:女王不对国会法案行使否决权。(但不是没有否决权,只是不使用)。

与美国权利法案区别

《权利法案》在英国起宪法作用,属于宪法性质文件,但它并不是成文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后,曾于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补充了10条修正案,这10条修正案也往往被称为《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美国《权利法案》——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

第二修正案规定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规定在平时,没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民居;在战时,亦不得驻扎,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外。

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进行搜查和扣押的令状,必须经过宣誓和确认,确有“可靠的理由”才由地方法官签发。但其所要搜查的地点和抓捕的人要具体明确。其实,第四条修正案要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不受政府的无理侵扰。这就是说,个人的住宅和所有物是“人身自由的延长”,因此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

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大陪审团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战时或者出现公共危险时,在陆海军及民兵中出现的案例例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剥夺。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第六修正案规定: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权在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发生地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的审判。被告应当被告知起诉的事实和诉因,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接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对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的案件保留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在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将在联邦法庭进行复核,复核时并不依据普通法规则。

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超额的罚款,不得进行残忍的或非常的惩罚。

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中所列举的权利,不能用来侵犯他人的固有权利。

第十修正案规定: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